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22:26:15


  发文单位: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2-2-26

  执行日期:2002-3-1

  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科(处),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执业机构,便于我省律师机构的审批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提出五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见附件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是指发起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上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章程。

  2、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资产包括不动产、办公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现金。

  3、有三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品行良好,,且户籍在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

  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辞去现职,编制挂在省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申请书

  2、合伙、合作协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设区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

  5、发起人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学历、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五年以上的保证书。

  6、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和债权债务清洁手续的证明材料,设区市司法局签署的意见。

  7、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兼职律师的,。

  8、要有一定规模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购买的办公用房应出具房产证(合伙购房要有内部协议)、购房民票等有关材料,租赁的办公用房应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9、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10、拟聘用的财会人员提交有效的执业证书。

  11、审批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用A4纸装订成册逐级上报(见附件三、四)。省厅律师工作处正式审核合格后,机构审批小组审批。

  第七条 合伙(作)协议内容包括:

  1、合伙(作)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号码等;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作)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作)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作)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5、合伙(作)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作)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作)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作)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作)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10、合伙(作)人应当在合伙(作)协议上签名。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程序

  1、省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十天内通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申请人按期提供并符合要求的,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2、机构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后进入面试及拟批准阶段。面试由律师工作处组织专人进行,考察下列内容:

  (1)申请人办所的意向、合作基础及今后设想;

  (2)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容仪表,经面试合格,由审批部门制发拟批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接到拟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申请人必须办理下列事项,逾期办理,拟批准自行失效。

  (1)发起人与省人才交流中心订立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保管合同,交纳档案保管费收据,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材料等,提交时间由省厅书面通知确定;

  (2)党、团员律师办理调转党、团组织关系;

  (3)聘任行政管理人员、会计人员;

  (4)签订办公场所租赁意向书(短期不得少于两年);

  (5)置备办公设备;

  (6)选举等一届律师事务所主任:

  (7)拟写服从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提交给江西省司法厅(见附件五);

  (8)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4、上述审核程序完毕后,由审批部门组织人员对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辅助人员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江西省司法厅下发正式批准设立文件。

  5、正式批准设立后,由各设区市司法局领导主持召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6、以于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应做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操作程序

  1、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时,应当认真、如实、逐项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份,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然后上报省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表格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不予登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省厅依照有关规定,向全省各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省厅对获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收取一定的公告费,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4、律师事务所经省厅批准设立下文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和税务登记等事项。律师事务所在江西省辖区内只能注册一个办公场所。

  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的程序和规定

  1、。

  2、律师事务所章程、负责人的变更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厅审核备案,厅直所直接报省厅审核批准。

  3、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变更应向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同时出示购买办公用房或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证明。且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4、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的变更,须在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做出决议后一个月内报省厅审核认可。变更合伙、合作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伙、合作人的学历、身份证、简历、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3)合伙、合作人与省人才交流中心订立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保管合同,交纳档案保管费的收据,原单位辞职的证明材料等。

  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可并颁发认可书,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其材料,不予认可。

  5、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负责人、办公场所及合伙、合作人等事项的变更须经省厅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可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厅律师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律师事务所因停业、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主任签字的注销申请书,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清算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交回已结案卷材料。

  (2)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事业法人(非)法人登记证书,公章,财务公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3)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式二份和协议,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厅律师工作处审查。

  2、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执业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3、经所在地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厅直所由省厅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4、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见附件六)

  5、合伙、合作人提交的材料与第十一条第4项相同

  6、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负责人)的任职报告。

  7、缴纳年检费的证明。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参加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都不得继续执业。

  律师事务所参加年检,应按规定缴纳年检费、注册费和会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检要求

  1、律师事务所申请年检时,专职执业律师不得少于三人。

  2、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年检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负责审查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厅审核。

  3、省厅在年检中遇有质疑的地方或问题,可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4、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三十天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况,没有主动申请解散或注销的,登记机关应予注销;

  1、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补足的;

  2、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补足的;

  3、其它法律、、注销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况的,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1、律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2、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

,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及办理年检手续等,所有呈报材料应当采用标准A4纸型,裁切装订整齐,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本规程中的有关内容,、省司法厅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相符之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由省厅律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