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09-16 15:27:15


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重大理由”和“共有的基础丧失”的含义


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财产分割上,首先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其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实务研讨:一是“重大理由”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二是对“共有的基础丧失”又当如何理解?

  一、共有人约定效力及例外:“重大理由”的理解   为集合资产、共同发展,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这一约定对于各共有人具有拘束力,从而各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通常情况下原则上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但不能把当事人的约定绝对化,在共有人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重大事由”,是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来判断。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共有目的

  当发生共有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效率,难以实现共有财产使用目的时,任一共有人均可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比如甲与乙各有一块耕地,两人共同出资2000元买了一头耕牛共同使用,约定对耕牛按份共有且5年内不得分割。耕牛才买两个月,发生特大泥石流,乙的耕地被泥石流淹没,耕牛对乙已没有使用价值,维持对耕牛的共有关系对乙没有实际意义,乙可请求分割耕牛,以消灭共有关系。

2.共有人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