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千里追索抚养费 社会法庭当日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3:33:15
张某是太康县常营镇人,2008年4月在浙江温州打工期间租赁当地女子王某家的房子居住,双方在以后的交往中产生感情。7月份王某不顾父母的反对,断然离家与张某一起重新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不久王某怀孕,张某对王某小心呵护。后来因张某的爷爷去世,张某回家奔丧,办完丧事,张某将在温州与王某的关系告诉了父母,并要求与王某结婚,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并不允许张某再重返温州。为了断绝儿子回温州与王某团聚的念头,其父母积极张罗儿子的婚事。10月份张某与本乡的李某登记结婚。
2010年8月29日,浙江温州的王某带着女儿的照片按照张某身份证留下的地址找到张某家中。要求张某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张某对非婚生女的事实不予否认,但称自己结婚时欠的账还未还清,无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况且其新婚妻子也不知道其在温州与王某同居的事情。
社会法官高克敏了解事情的经过之后,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对张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女儿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义务。通过一上午的辛勤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当张某接到女儿的抚养费时,感动地泪流满面地说“没想到太康县的社会法官如此敬业,如果不是你们,我一个外地的弱女子真不知如何办好,谢谢你们”。说罢深深地鞠了一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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