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1971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22:39:15



民事判决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197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嵇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欢,被告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自恋爱起至婚后关系一直一般。被告性格非常倔强,不顾及原告面子,不分场合使原告难堪。由于原告家在农村,被告经常嘲笑原告家境贫穷。被告不整理房间,导致家里不整洁。现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嵇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关系不错,双方性格都很倔强,夫妻吵架是很正常的。被告不会说好话,可能让原告有误解,但原告在被告心中一直占据很重要的位置。原告现在要求离婚,可能是因为有外遇。但不管怎样,被告今后会将家里打扫干净,并烧好饭菜,同时也会改脾气,不会再在任何人面前指责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和。。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表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近年来,夫妻双方未妥善处理彼此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被告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其态度诚恳,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