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发布时间:2020-09-22 06:15:1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周济人,男,1932年11月9日生,汉族,郑州教育学院中文系教授,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出版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友利园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总经理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键,该公司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济人与被告南海出版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济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济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济人负担。

  

审  判  长  符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苏 芹

人民陪审员  廖 其 珍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