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发布时间:2020-09-22 06:15:1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周济人,男,1932年11月9日生,汉族,郑州教育学院中文系教授,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出版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友利园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总经理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键,该公司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济人与被告南海出版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济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济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济人负担。
审 判 长 符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苏 芹
人民陪审员 廖 其 珍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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