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7号
发布时间:2021-03-25 21:03:15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地址:江门市甘化路粤中大厦1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甄锦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李健华,江门市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建桥物资材料公司。地址:江门市港口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炳权,江门市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门建桥发展公司。地址:江门市港口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健棠,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因分立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1999)江蓬法经初字第168号民事崐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崐被上诉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己将本案讼崐争之房屋处理完毕,上诉人于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申请崐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均 成
审 判 员 冯 妙 妍
代理审判员 黎 娅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成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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