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江中法房初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0-11-27 10:40:15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江中法房初字第3号
原告鹤山市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镇北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新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本才,广东广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中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军,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践,男,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九日出生,汉族,住(略)
号202房,是鹤山市中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鹤山市中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镇北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鹤山市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诉被告鹤山市中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玮公司)、第三人鹤山市中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龚新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本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军,朱红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新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旅公司起诉称:被告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与原告签订《关于中侨公司兴建宝岛山庄合作期满有关事项的协议书》,被告承诺支付原告与第三人开发房地产应得利润给原告,被告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按协议书约定仅给付其“国泰广场”铺位价值人民币2196150.83元原告,被告已将“广场西边停车场”给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将“广场南边停车场”价值人民币756万元之地作他用,没有交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权益,,并从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利息给原告,第三人有直接的责任促使被告履行协议书。
被告中玮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国泰广场南边停车场3600平方米土地在一九九七年底已被鹤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作公共绿化用地。原告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已经知道上述停车场的土地被政府强行收回的事实,并且变更土地面积后新的土地使用证也在九八年二月十八日颁发了,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这一事实,然而原告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任何当事方及机关主张权利,因此,,。
第三人中侨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中侨公司是由原告中旅公司与香港长桥实业公司,台湾正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鹤山市“宝岛山庄”别墅、商住楼项目。“宝岛山庄”是以第三人中侨公司名义领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中旅公司作为甲方,台湾正玮公司,香港长桥公司全权代表,现任中侨公司总经理肖默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鹤山中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为了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经中侨公司董事会与合作各公司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中侨公司经营开发的“宝岛山庄”建设工程项目由乙方主持经营管理,乙方支持经营管理期间,“宝岛山庄”的经营权为乙方,其余开发项目依然为中侨公司各股东共有,乙方按协议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本协议有效期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乙方主持经营期间向合作的甲方保证还本付利,保证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前将甲方可以回收的投资款人民币共8205187元全部交齐给甲方;乙方主持经营管理期间,甲方可分得的利润人民币1218万元,乙方无条件保证如数按期上缴给甲方,如经营利润不足给甲方时,由乙方无任何条件用自己其他款项补足。本协议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等内容。第三人将上述协议书报鹤山市外经委审核后再报江门市外经委审批,同年十一月四日,江门市外经委作出江经贸引字(1993)231号《关于鹤山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经营管理方式的协议书的批复》:同意合作企业中侨公司以乙方主持经营方式开发“宝岛山庄”建设项目。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合作双方按协议书履行各自责任,享受各自的权利。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以内,“宝岛山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开发的事宜仍按原合作经营合同执行。协议书只是在有效期内对合作企业经营权和利益分配的修改,不影响合作企业的性质、对外债务责任,合作双方的出资责任等。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中旅公司作为甲方与台湾正玮,香港长桥公司全权代表,现任中侨公司总经理肖默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关于中侨公司兴建“宝岛山庄”合作期满有关事项的协议书》,内容是:现根据江门市外经委江经贸引字(1993)231号文批准中侨公司由乙方主持经营方式开发“宝岛山庄”建设项目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规定,乙方应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1218万元利润交齐给甲方,但鉴于房地产形势不好,乙方上缴利润有困难,提出用其他办法来解决,甲方同意乙方除已上缴给甲方利润外,仍欠的利润以中玮公司开发国泰广场的用地中,批准兴建的两个新停车场折价转让移交给中旅社(甲方),作为上缴中旅公司的实际利润。国泰广场西边停车场面积1075.75平方米,每平方米定价1800元共折款1936350元。南面新停车场36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为2100元,共款765万元,合计人民币9496350元。除本协议签字前乙方已上缴利润外,现仍欠上缴利润2196150.83元,甲方同意乙方自愿以国泰广场铺位和新建住房双方协商定出合理价格转让给甲方,以作补足上缴利润等内容。中侨公司、中玮公司、中旅社和中旅公司四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蔡新波、王晓惠、龚新台均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的公章。中侨公司、中玮公司的总经理肖默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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