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299号

发布时间:2019-08-03 14:38:15


民 事 判 决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均,男,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伟俊,男,一九六六年四月六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荣均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荣均欠原告骆伟俊借款二万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所立“借条款”为凭”应予认定。原告诉请追偿被告所欠借款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本案借款为高利赌债,因其在法庭指定期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经本院调查多位无利害关系证人也无法证实,故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定。据此作出判决:被告黄荣均欠原告骆伟俊借款二万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能付清给原告。

宣判后,被告黄荣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案中涉及证人提供的证言没有加以质证核实,被上诉人长期在赌场职业性放高利贷是众所周知,争议的债务确实是高利赌债,请求二审,并对上诉人申请提供的证人调查核实,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骆伟俊答辩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荣均和妻子黄丽娥因缺乏资金,于二○○○年五月九日向被上诉人骆伟俊借款二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十多天。由于上诉人黄荣均未能依期还款,上诉人在同年五月二十六日补写一份“借条款”,内容是:黄荣均于二○○○年五月向骆伟俊借款二万元,定于六月十日到期付清。之后,上诉人没有依约还款,被上诉人经多次追收未果,,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二万元,上诉人应诉认为争讼的债务是高利赌债,其只向被上诉人借款一万七千元,已还三千元。只同意偿还一万四千元。一审诉讼期间,,调查了四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该四位证人均无法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是高利赌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二万元一事,有上诉人在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立的借条为据,应予认定。上诉人上诉认为该笔借款是高利赌债和已偿还了三千元给被上诉人,,,调查了上诉人提供的四位证人,该四位证人均否认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判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志 实

审 判 员 冯 妙 妍

代理审判员 曹 富 荣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