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因电话欠费被黑锅 法庭查明事实“说清白”
发布时间:2019-08-07 10:30:15
,该院日前审结原告李向阳与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向阳诉称:2004年10月,原告李向阳调到《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任执行主编,因单位急需安装电话,而以单位名义安装电话较慢,即借用原告李向阳的身份证为单位安装了电话号码为“65 141 924”的电话。2005年,原告李向阳调到其他单位工作。2009年1月,原告李向阳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中国联合网通列入黑名单,从2007年2月起,电话号码为“65 141 924”的电话欠费未交而被停机。
原告李向阳所有要办理的涉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业务都因欠费而被停止。李向阳立即打电话向被告询问此事,但其未予答复。因为电话费每天的滞纳金都在增加,李向阳无奈,只好交了通信费308.55元。,要求判令: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向原告李向阳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垫付的电话费308.55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辩称:原告李向阳所述与事实不符合,安装电话是个人所为,和杂志社无关。李向阳不是杂志社的职员,是北京中经之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人员,被派驻到被告单位任执行主编。李向阳确实用其身份证在其办公室安装了号码为“65 141 924”的电话,但并非受杂志社指派。李向阳所述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并不存在,杂志社也没有给原告李向阳造成精神上损害,原告李向阳目前的状况都是自己处理不当造成的,和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原告李向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4年,原告李向阳担任《中国经济信息》的执行主编,并到杂志社的办公地点办公。原告李向阳在担任执行主编期间,用其身份证为其所在的主编室申请安装了电话号码为“65 141 924”的电话(以下简称“涉案电话”)供主编室工作人员使用。2005年,原告李向阳离开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但并未办理涉案电话移机或撤机手续。现涉案电话的电话号码已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收回,为空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确曾欠缴涉案电话通信费,并致滞纳金发生。,现原告李向阳并未被列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黑名单中。原告无证据其所称列入黑名单之情形降低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对原告李向阳的社会评价,因此,杂志社欠缴通信费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李向阳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李向阳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涉案电话虽以原告李向阳的名义安装,但涉案电话为工作之用,因此,杂志社是涉案电话的实际受益人,故涉案电话的通信费用应当由杂志社负担。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向阳通信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三百零八元五角五分。驳回原告李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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