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清偿
发布时间:2020-10-26 03:45:15
非债清偿
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无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为一定之给付。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的关系问题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中的一项重要课题,该课题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课题,其恒涉及债法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各国立法都对之予以规范、调整,理论研究也取得重要成果。
法律构成
须法律债务不存在
非债清偿的构成首先要求清偿人与受清偿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债务。如果其间存在自然债务,清偿人为清偿自然债务而为给付,仍构成非债清偿。法律债的发生可能是基于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构成非债清偿须清偿人和受领人之间无基于上述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债务关系存在。
债务客观不存在与债务主观不存在
债的是否存在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与否的问题,但由于债具有对人性或相对性。 债的存在即有债的客观存在与债的主观存在两种判断。所谓债的客观存在是指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特定债的产生,该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实存。所谓债的主观存在是指客观存在的债只有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才是存在的,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人而言,则意味着不存在。债的客观存在是债的主观存在的前提,没有债的客观存在就无所谓债的主观存在。因此无债务存在即有客观无债务存在与主观无债务存在。客观不存在的债务对任何人而言都不存在,主观不存在的债务是该债务虽然客观存在,但对特定债权人、债务人言是存在的,而对于其以外的人则为不存在。无论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还是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都构成不当得利。是故,非债清偿即有客观的非债清偿与主观的非债清偿。客观的非债清偿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是对客观存在而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
客观的非债清偿
关于客观的债务不存在有不同的理解,最狭义的理解为,王家福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所持的观点,认为非债清偿,即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而把履行不成立、无效及嗣后被撤销或解除的债排除在外。就客观非债清偿所谓之客观债务不存在从动态角度看应包括债务自始不存在和债务嗣后不存在两种。
债务自始不存在
①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即清偿人与受领人间从未有过被清偿的债务存在。如甲误以为自己欠乙借款,而为清偿。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实为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对此种债务的履行多是出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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