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债" 别不当回事财产分割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9-08-07 21:47: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最近几年,有不少婚内债务纠纷起诉。刘某的丈夫虽然亡故,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改变,被告刘某作为债务人应偿还原告常某借款(jiekuan)5000元及利息。,吴某的借款(jiekuan)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近几年,。在这些债务纠纷中,有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提起单纯的婚内债务纠纷;有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另一方归还婚内债务的纠纷;有在离婚后,要求另一方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债务纠纷。法官提醒,夫妻要谨慎对待婚内的债务,别拿婚姻内的“债”不当回事。
  亡夫借的钱想赖账
  2009年5月28日,刘某之夫因做生意需要向常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今年5月10日,刘某之夫因病亡故。借款到期后,常某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认为此笔借款并非其本人所借,也非自己出具借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偿还。常某多次索要均遭拒绝,。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刘某之夫在其生前向常某借款,并且当时是在其与刘某婚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为债务人,常某为债权人。刘某的丈夫虽然亡故,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改变,被告刘某作为债务人应偿还原告常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
  婚内打借条不想还
  沈某和薛某曾是夫妻,现已离婚一年多。在婚姻存续期间,沈某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共向薛某借款34538.72元。2007年5月22日,,对有关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离婚后,薛某多次向沈某催要该笔借款,均被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薛某一气之下,,.72元及利息。
,当事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实际内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72元及利息。
  离婚有约定不愿还
  2008年4月,吴某向邹某借款10万元做生意,吴某向邹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之后吴某一直没有还款。同年10月,,吴某与妻子方某解除婚姻关系,。2009年7月,仍未讨回欠款的邹某将吴某及其前妻方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方某提出,,吴某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吴某个人承担,与其无关。
,吴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由吴某和方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的责任。(新安晚报丁雷、张舰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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