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

发布时间:2019-08-20 09:52:15


婚姻法主要是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婚姻法原则有哪些?2010新婚姻法内容有什么重要改动?下文为您做了介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再婚,陈珍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一九五八年,,刑满后留场就业。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协议离婚。陈珍芳遂起诉,。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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