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类目的下位列类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5-08 04:36:15


论文关键词:民法 图书分类
  论文摘要:应用图书分类法的原理和编制图书分类表应遵循的原则,说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对“民法”的列类并不科学,不能满足类分文献资料的要求,并提出了修订意见。
  1 引言
  图书分类法是由许多类目根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通过标识符号来代替类目和固定其先后次序的分类体系。图书分类法是文献标引和文献检索的重要工具,是情报检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在情报检索系统中起着语言保障的作用,是沟通情报的存贮和情报的检索两个过程、标引人员和检索人员双方思想的桥梁。如果图书分类法在类目的划分上有缺陷,不能满足科学分类的要求,那么就很难使标引人员对文献情报内容的表达和检索人员对相同内容的情报需要的表达取得一致,容易造成文献情报的漏检和误检,从而降低了文献情报的利用率,影响教学、生产和科研。《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以下简称《中图法》)对民法这一概念的划分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对本文标题中出现的“民法”的下位类列作简要说明。我们知道,一个上位类目以某一标准划分出的下一级类目互称为同位类。类列则是一组同位类的总称。“民法”类的下位类列即是指由“民法”这一类目经过一次划分后直接得到的一组同位类。
  2 《中图法》的原理及对概念划分的要求
  2·1 《中图法》的逻辑原理。《中图法》是一种体系分类法。类目是《中图法》最基本的单位,是构成图书分类表的主要成分。类目从形式逻辑上说就是概念。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每一个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即一类事物,也就是许多具有某种(或某些)共同属性的事物的集合。用以表示一类事物的概念称为类名,在分类法上称为类目。类是可分的,因为在一类事物中,每一事物除了具有某种(或某些)与同类其它事物的共同属性外,还有许多与同类其它事物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同一类的事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在某一(或某些)方面相同,而在另一(或另一些)方面是不同的。因此,类是可以再分的,可以用另一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来对这一事物进行划分,即分类。
  《中图法》是一种体系分类法。体系分类法是一种直接体现知识分类的等级制概念标识系统。它是对概括文献情报内容及某些外表特征的概念进行逻辑分类(划分与概括)和系统排列而成的。
  2·2 体系分类法的主要特点。体系分类法的主要特点是按学科、专业集中文献,并从知识分类的角度揭示各类文献在内容上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检索文献情报的途径,满足读者的“族性”检索要求。由于人们一般都是在某一个专业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活动,习惯于从学科、专业出发去获取知识和情报,而体系分类法对于系统地掌握和利用一个专业范围的知识和情报来说是很方便的。因此,它就成为对文献情报进行处理的重要方法,成为一种历史最久、使用最普遍的情报检索语言。
  2·3 体系分类法列类应遵循的原则。列类是按逻辑分类原理并结合实际需要,列举各种学科和事物概念,并将其安排、组织的过程。一般来说,列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应以图书内容的学科属性作为类目划分的主要标准;②客观原则和发展(历史)原则;③逻辑性原则是立类列类的科学方法。A·概念要明确。B·类目的划分必须遵循逻辑上的划分规则,即划分应是相应相称的,划分后得到的各子项外延之和要等于母项的外延。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每次划分或每层划分必须坚持一条划分根据。划分后的子项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各子项之间是不相容关系,内涵不相同、外延不相交叉。C·列类要遵循从总到分、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④稳定性原则是图书分类的特殊要求;⑤文献保证原则是编制分类法的出发点。类目的设置应以文献的多寡作为依据之一,有什么样的书列什么样的类。
  3 民法及其下位相关概念辨析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概念即是《中图法》上的类目,都表达一定学科知识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我们要研究民法类下的类目表是否科学、是否合符逻辑,应从考察民法及其相关的下位概念入手。
  我们知道,在体系分类法中,除大类类名外,其它类名字面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表达事物的概念,其涵义要受上位概念的限定。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都包含权利和义务,只不过前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因此,物权、物权法和物权法关系,当以之作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以之作为基本范畴组建学科理论体系时,可视为同一概念,本文在下面的阐述中将不作区分。同理,对债权和债权法、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等也不作区分。
  3·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人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行的。民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又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因素。民法的主要内容:①民事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身权;⑤知识产权。其中民事主体制度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为财产关系,人身权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身关系,继承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仅;第四节、人身权。也映证了人身权为民法的研究内容之一。
  3·2 物权。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上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传统民法上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都是物权,我国民法通则新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物权。
  3·3 债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当它和所有权关系相提并论时,称为债权或债权关系。债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
  3·4 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3·5 知识产仅。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两大类。民法学教科书一般把知识产权分为六种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3·6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7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形式,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和继承。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人身权是同财产权相对称的一个类概念,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以权利人的自身的人身、人格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和父权等。

  4 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意见
  4·1 《中图法》对“民法”类目的划分存在的问题。《中图法》(第四版)对“民法”这一类目的划分为:
  D923  民法
  D923·1 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入此。
  D923·2  物权
  D923·3  债权
  D923·4  知识产权
  D923·5  继承法
  D923·6  合同法
  D923·8  民事其它法权
  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入此。对“民法”下的分类表而言,应注意两点:(1)D921·1总则和D923·8民事其它法权下的注释是指示类目的内容和范围、说明类目的涵义的;(2)D923·9婚姻法和D923·99商法(总论)是民法的同级类目,并非民法划分出的下位类。婚姻法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与民法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中图法》(第四版)对“民法”类目的划分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它违背了编制类目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它违背了列类和立类的逻辑性原则,即对“民法”划分出的下位概念的外延之和不等于民法的外延,而是小于民法这一概念的外延; (2)它不能保证文献情报资料对分类法的要求。人身权法是民法中比较成熟的分支学科,研究人身权法的论著不少,若把其归入上位类——民法,则标引是很粗浅的,专指度不够深,容易使标引人员和检索人员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造成文献的漏检和误检。
  4·2 对民法类的修订意见。综上所述,“民法”的下位概念应划分为: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法、合同法和民事其它法权。按照从总到分、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并保持类目的稳定性,拟对“民法”类下的类目表修订如下:
  D923  民法
  D923·1  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入此。
  D923·2  物权
  D923·3  债权
  D923·4  知识产权
  D923·5  继承法
  D923·6  合同法
  D923·7  人身权
  D923·8  民事其它法权
  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入此。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9
  [2]孙仁生 普通逻辑原理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4
  [3]白国应主编 图书分类学 书目文献出版社 1981
  [4]彭万林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