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00:38:15


 

  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