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9-08-08 06:55:15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xxx××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原告:

  (签名)

  200 年 月 日

  ??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