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弟状告院士傅熹年侵吞祖产法院判原告败诉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19 11:18: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傅延年等人拿着判决书。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
北京市一中院此前判决称,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败诉后的傅延年等人上诉至北京市高院,5月10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宣布判决结果: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完判决结果,傅钰年、傅延年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申诉。
今天,北京下起蒙蒙细雨,。但是,被告傅熹年仍没有出现。
据原告傅钰年等人介绍,他们曾想就遗产分割问题和大哥傅熹年调解解决,不想闹到法庭上,但是傅熹年拒绝调解,。
本案焦点为近千块古玉的归属问题。原告傅钰年、傅延年等人举证认为(renwei),傅熹年的父亲傅忠谟没有能力收藏大量古玉,认为(renwei)这些古玉是祖父傅增湘的收藏。,,还是两人都有收藏。,就证据证明力大小而言,傅熹年等人所提交的证据更有优势。傅钰年一方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傅增湘未黄伯川著《黄氏古玉图录》等作序均不能直接证明傅增湘收藏玉器、傅忠谟不收藏玉器,而关于傅增湘有能力收藏玉器、而傅忠谟没有能力收藏玉器的说法也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关于该案是否过诉讼时效问题,此前,被告傅熹年的代理人称,案件应该认定为继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该案应是析产案,非继承案。在中国,长辈死亡后,子女不习惯立即分家,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本不够用。最高院曾批复,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只要都不公开声明放弃,就视为接受继承。该代理人认为,析产案件没时效。今天上午,原告代理律师再次表达了这一观点。。
关于傅增湘生前题字用印,北京市高院认为,这40枚印章虽属共有人共有,但与纪念傅增湘、传承其学术有关,,现暂由傅熹年保管。
,为此北京市一中院原判决,即967块古玉等文物归傅熹年所有。,傅钰年丈夫凌景星、傅延年在法庭上表示,我们说的不足采信,而身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文物专家的傅熹年对上万件文物的流向,只是一句“灭失”了,。他们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明显倾向于傅熹年,不公平。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但又将当时不具备合法效力的分割财产的“八五协议”判定为有效,这不是矛盾吗?凌景星称,我们要继续申诉。一旁的傅延年无奈地说,大概申诉也没用。凌口气坚决地表示,没用也要告。
傅增湘家谱
傅增湘一生曾娶过四位妻子。四位妻子中只有二房王氏生育了三子二女。
分别为:傅忠谟、傅嘉谟、傅定谟、傅传谟、傅厚谟。傅增湘年老时只剩有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
长子傅忠谟留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傅美年、傅燕年。
三子傅定谟留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傅颀年。
此外,傅增湘的女儿傅传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为:李莲、李治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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