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难产之谜离婚后财产怎样分割
发布时间:2020-07-28 09:45:15
[导读]
参与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也向时代周报确认,目前征收条例的立法并没有重大的进展,征收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来,主要是因为“立法的技术层面和各方的利益协调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难度”。
拆迁(chaiqian)还是征收?服务公众利益还是与民争利?拆迁(chaiqian)立法迫在眉睫。
“征收条例现在有什么动静吗?”9月26日下午,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首先反问道。
在过去的一个星期里,不断有媒体报道说,“参与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北大学者王锡锌告诉记者,目前草案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迁人’将用'被征收人’代替”。
“这些媒体报道的内容都是旧的,”王锡锌表示,“近期,,但是我和我的同事并没有参加。”
另一名参与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也向时代周报确认,目前征收条例的立法并没有重大的进展,征收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来,主要是因为“立法的技术层面和各方的利益协调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难度”。
胎死腹中?
“就在大家对征收条例翘首企盼的时候,江西省宜黄县这起强制拆迁案例再次刺痛民众神经。”王令在一篇文章里说道。他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强制拆迁”等手段早成众矢之的,应当废除。
不少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2001年颁布并实行至今的《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越来越明显。
在去年的12月27日,王锡锌就曾与北大法学院的其他同事—沈岿、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当初之所以发起那样的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王锡锌说。在去年11月13日,四川成都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拆迁被逼自焚身亡,这一惨烈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极大的震动。
今年1月29日,在各方的推动下,,并很快形成征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在去年年底的一次专家座谈会结束之后,,《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如果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肯定将废除。
然而接下来的情况却颇出乎学者们的意料。2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之后,,有媒体甚至披露,当时北京有被拆迁人要求查阅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但并未得到回复。
在今年5月份,更有报道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于是,征收条例胎死腹中的说法不胫而走。
争议旧城改造
“我们丝毫不怀疑《条例》修改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但这不应成为拆迁修法停滞不前的借口,”9月26日,王锡锌在对时代周报谈起自己近期发表的《拆迁变法中的变迁、变法与社会参与》一文的初衷时说,“写这个文章的一个目的,是想进一步推动拆迁制度的变革,既然我们已经发现了旧的制度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及时进行改革。”
在王锡锌看来,新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其中一个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难题。“在1月29日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他们肯定需要消化处理,寻求一种最佳的方案来解决问题。”王锡锌说。
据悉,在征集意见期间,法律界的相关人士曾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各方争论颇为激烈。
在征收条例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对其中缘由颇为知情。“有一些核心的问题的处理存在困难,”王锡锌告诉记者,“例如,征收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争论非常大。”
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够征收财产。而征收条例草案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并列举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等七种情况为公共利益,而专家们对“旧城改造”这一项非议最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旧城改造是与公共利益平行的法条,并不是被包含于公共利益之中。而从现在的实践操作来看,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借用了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造成拆迁纠纷。
“我觉得征收条例要将旧城改造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或者对旧城改造作限定性明确解释,才能解决相应争议。”王令说。
利益格局难破
早在今年年初,他就曾提醒,建议国家在空当期出台一些紧急措施,禁止突击式的拆迁,手段上,空当期的拆迁项目,除非有明显的紧迫性,否则一律不应该批准。
今年5月15日,,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劝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但遗憾的是,包括宜黄事件在内的诸多事实表明,该文件并没能落实到位。“这里面的具体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办的文件并没有公开地对社会发布,而是以机要的形式下发的,很多老百姓需要这些文件来保护他们利益的时候,找不到。”王锡锌说。
“在以往案例中,我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他们撤销有法律瑕疵的拆迁要件,如果压缩成一个征收条例,我会连这些要件都找不到,这意味着我们的救济途径少了。”王令担忧地说。【已有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关于拆迁征收条例的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参与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也向时代周报确认,目前征收条例的立法并没有重大的进展,征收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来,主要是因为“立法的技术层面和各方的利益协调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难度”。
拆迁(chaiqian)还是征收?服务公众利益还是与民争利?拆迁(chaiqian)立法迫在眉睫。
“征收条例现在有什么动静吗?”9月26日下午,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首先反问道。
在过去的一个星期里,不断有媒体报道说,“参与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北大学者王锡锌告诉记者,目前草案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迁人’将用'被征收人’代替”。
“这些媒体报道的内容都是旧的,”王锡锌表示,“近期,,但是我和我的同事并没有参加。”
另一名参与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也向时代周报确认,目前征收条例的立法并没有重大的进展,征收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来,主要是因为“立法的技术层面和各方的利益协调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难度”。
胎死腹中?
“就在大家对征收条例翘首企盼的时候,江西省宜黄县这起强制拆迁案例再次刺痛民众神经。”王令在一篇文章里说道。他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强制拆迁”等手段早成众矢之的,应当废除。
不少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2001年颁布并实行至今的《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越来越明显。
在去年的12月27日,王锡锌就曾与北大法学院的其他同事—沈岿、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当初之所以发起那样的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王锡锌说。在去年11月13日,四川成都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拆迁被逼自焚身亡,这一惨烈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极大的震动。
今年1月29日,在各方的推动下,,并很快形成征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在去年年底的一次专家座谈会结束之后,,《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如果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肯定将废除。
然而接下来的情况却颇出乎学者们的意料。2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之后,,有媒体甚至披露,当时北京有被拆迁人要求查阅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但并未得到回复。
在今年5月份,更有报道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于是,征收条例胎死腹中的说法不胫而走。
争议旧城改造
“我们丝毫不怀疑《条例》修改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但这不应成为拆迁修法停滞不前的借口,”9月26日,王锡锌在对时代周报谈起自己近期发表的《拆迁变法中的变迁、变法与社会参与》一文的初衷时说,“写这个文章的一个目的,是想进一步推动拆迁制度的变革,既然我们已经发现了旧的制度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及时进行改革。”
在王锡锌看来,新条例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其中一个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难题。“在1月29日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他们肯定需要消化处理,寻求一种最佳的方案来解决问题。”王锡锌说。
据悉,在征集意见期间,法律界的相关人士曾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各方争论颇为激烈。
在征收条例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对其中缘由颇为知情。“有一些核心的问题的处理存在困难,”王锡锌告诉记者,“例如,征收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争论非常大。”
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够征收财产。而征收条例草案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并列举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等七种情况为公共利益,而专家们对“旧城改造”这一项非议最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旧城改造是与公共利益平行的法条,并不是被包含于公共利益之中。而从现在的实践操作来看,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借用了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造成拆迁纠纷。
“我觉得征收条例要将旧城改造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或者对旧城改造作限定性明确解释,才能解决相应争议。”王令说。
利益格局难破
早在今年年初,他就曾提醒,建议国家在空当期出台一些紧急措施,禁止突击式的拆迁,手段上,空当期的拆迁项目,除非有明显的紧迫性,否则一律不应该批准。
今年5月15日,,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劝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但遗憾的是,包括宜黄事件在内的诸多事实表明,该文件并没能落实到位。“这里面的具体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办的文件并没有公开地对社会发布,而是以机要的形式下发的,很多老百姓需要这些文件来保护他们利益的时候,找不到。”王锡锌说。
“在以往案例中,我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他们撤销有法律瑕疵的拆迁要件,如果压缩成一个征收条例,我会连这些要件都找不到,这意味着我们的救济途径少了。”王令担忧地说。【已有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关于拆迁征收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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