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权属确认成难点离婚遇房产股权纠葛有关离婚财产

发布时间:2020-09-29 13:30: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编者按:

上个世纪80年代,夫妻俩离婚(lihun)分家产,一床被子、一张椅子都可以是财产分割的争议对象。到了上世纪90年代,双方的关注点转移到了家具、电器、摩托车上。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东西已不再是离婚(lihun)双方关注的重点,、车子甚至股权等越来越值钱的东西。

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形势下,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成为最“扯皮”的环节,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的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要想处理好新形势下的离婚财产纠纷,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已是绕不过去的课题。

披肩长发、小麦色皮肤,让刘女士的年轻显露无遗。,如果不是亲眼看到她向法官提交离婚上诉状,记者无法相信,身为“80后”的她竟是为离婚财产纠纷而来。

“我前夫大我8岁,结婚的时候我才刚满22岁。当时也不太懂,婚后的财产都是由他保管,他在离婚前把我们的存款、车子都转移了。”刘女士的眼神中透出一种与年龄不符的沉稳。她告诉记者,除了存款、车子外,还有他们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她前夫名下)也是共同财产,她希望能按照目前的房价得到相应的赔偿。

随着房价的高涨,房屋权的确认成为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热点,同时也是争议较多的焦点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各地房价暴涨成风。对于很多已到适婚年龄的青年男女来说,房子成为了困扰婚姻的一大难题。

已和女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的北京市民刘冉近日遇到了一个困惑:“我女朋友想跟我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要我跟她签一个协议,把之前我自己付首付购买的房屋要作为我们的共同财产,并到公证处公证。我前期花了几十万,包括首付、装修什么的。”刘冉坦言,面对女友的要求他迟疑了,“我觉得婚前自己付钱的部分,应该是个人财产。朋友告诉我,如果签了协议的话,万一以后离婚就麻烦了。”

刘冉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产已经成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的一项重大资产,房屋权的确认在离婚案件中成了诉讼热点,也是争议较多的焦点。

“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将其登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为房价涨得比较快,女方在离婚时往往会要求对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给予赔偿。,这种情况近年来比较常见,,只返还其还贷部分,但现在会考虑还贷部分对这个房屋的贡献作用,把增值的部分做一个分割。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70后’、‘80后’加入到离婚队伍中。随着房价的急剧增长,他们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也更加现实。这推动了我们判案思路的转变。”郭水宽举例说,比如房子当时是30万元买的,现在经评估价值是100万元,增值的70万元就按照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来进行分割。

,按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是一种比较前沿的判决思路,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尚在探索之中。

对此,,这里涉及到物权法和婚姻法冲突的问题。物权法是针对普通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的冲突首先适用婚姻法,产权证何时取得在婚姻法领域并不重要。

“离婚一方在离婚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对此类案件如何判定也存有争议。

今年34岁的孔女士于1997年嫁给长自己9岁的付先生,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人结婚后依靠付先生沿街叫卖日用针织品为生活主要来源。

1998年,两人外出创业,通过承揽工程白手起家,在短短3年时间里购置了工程车辆、私家轿车和两套商品房等家产,家庭总资产过千万元。金钱的增加并没有加深夫妻感情,丈夫出轨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付先生伪造了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找人冒名顶替妻子,办理了委托买卖房屋的公证书等,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据了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对于不动产的权利保护是以登记为准。该诉讼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就应当保护现在登记的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房屋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律师余锐认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需结合当事人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同时给予认定。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不知情而为之。本案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其具有股东利益关系、亲戚关系,且买受人在行为时,明知该诉争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购房人明知卖房人提供的手续不合法而仍然购买,其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买受人应当承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后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房屋权属如何确定也存在较大争议。”郭水宽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龙翼飞认为,这个涉及到“物权法和婚姻法衔接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房产权属的归属,首先应当看双方是否有合意。如果双方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处分,或者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那就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我认为这属于个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不论是金钱还是房屋,无非是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所以财产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