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韩飞认为:婚前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夫
发布时间:2019-08-02 20:18: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简要描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及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来进行认定。房屋两证的取得时间,不改变婚前(hunqian)一方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
有咨询者向武汉离婚律师韩飞咨询:我在结婚登记前的六个月,在武汉市江岸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为了结婚需要,我以我个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自己婚前(hunqian)几年来的积蓄支付了购买房屋的首付款。
我与妻子结婚之后,用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来偿还着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并于本月办理了该房屋的两证。
请问该房屋虽由我在婚前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我一个人支付首付款,但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吗?还是以房屋两证的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的权利人?
答:武汉离婚律师韩飞(预约电话1398-6149-448)认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及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来进行认定。
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方已于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该买卖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该房屋财产权益的归属已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确立。无论房屋两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均不能改变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
但基于这个问题,会派生出其他两个问题:
问题一: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该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的行为,是恋爱双方的共同行为。在双方结婚之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分析请参见此文。
问题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不属于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得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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