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夫妇向儿讨房胜诉-维权频道-中工网离婚 财产未

发布时间:2019-08-19 22:5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过户房产后终起纠纷 八旬夫妇向儿讨房胜诉

本报讯 年过八旬的老夫妇轻信子女建议,为减少过世后遗产继承手续上的繁琐和费用,将安身立命之所过户给小儿子,由其代为分割遗产。世事难料,老夫妇与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屡有矛盾,最终欲撤销过户内容,要求返还房屋(fangwu)所有权。近日,。

陈天坚、沈香兰老夫妇诉称,其名下原登记有无锡市沁园新村的一套房屋(fangwu),2005年5月,小儿子陈刚一称继承遗产要征收遗产税,应将房产在陈天坚、沈香兰生前过户到陈刚一名下,在二老去世后再由其分配给其他继承人。老夫妇信以为真,便依据陈刚一、儿媳李丽的要求在相关房屋产权过户协议上按手印。2005年6月,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陈刚一、李丽。2005年6月,老夫妇与陈刚一及其他两个子女共同签署《遗产协议书》,写明是为了减少百年后遗产继承手续上的麻烦而把房屋产权过户给陈刚一、李丽,并委托陈刚一在二老逝世后代为分割遗产。此后,老夫妇俩仍然居住在上述房屋中。

2008年7月,陈刚一、李丽称二老所居住的房屋产权是其所有,要求老夫妇搬出该房屋,并对八旬老人实施辱骂、砸坏财物等骚扰行为,导致老夫妇无奈寄住其他子女家中。现基于陈刚一、李丽的行为,老夫妇决定撤销《遗产协议书》中关于将无锡市沁园新村房屋过户给陈刚一、李丽的内容,要求陈刚一、李丽返还房屋所有权。陈刚一、李丽辩称,2005年是由大哥提出,经父母同意,为以后遗产分割方便,把房子先过户到自己名下,日后再进行分割。遗产协议书是父母及所有子女间所签,陈刚一并不存在父母所述的侵权行为,并且是遵循父母的意愿进行过户,陈刚一并没有作出违背父母真实意愿的行为,故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父母。对于《遗产协议书》,并非遗嘱而是一份分产协议,其形式上也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父母已于2005年6月完成了对讼争房屋的处分行为,将房屋交由3个子女所有,现已无权再提出反悔意见要求返还。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继承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被继承人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产权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及继承开始后发生转移,而分产协议是财产权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分配,财产权属转移不以财产权人死亡为必须条件。故本案的《遗产协议书》是遗嘱,而非分产协议,对于陈刚一、李丽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陈刚一、李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房屋返还给陈天坚、沈香兰,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陈天坚、沈香兰承担(文中均为化名)。

(方华 仙生 久钢)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