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离婚难度能保全婚姻完整吗?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0 12:4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导读:日前,、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表示,现在离婚(lihun)手续太简单,是离婚(lihun)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

说起离婚的现象,自然而然的想到一个最基本的因素,那就是双方的情感破裂,因而导致分道而扬镳,你走你的独木桥、我走我的阳光道。也就是说离婚的对象都有其特定的情感破裂的因素,才会有以离婚来结束曾有的婚姻为结局。而情感破裂了,双方之间就缺少了最主要的一道携手一生的载体,感情。既然两人之间没有感情,也就没有必要用一根绳把两个人强拧在一起,所谓是强扭的瓜不甜,而婚姻更是。注定要分手的婚姻个体,绝不会因为怕离婚烦琐而增加离婚难度能保全婚姻完整吗?

放弃离婚的念头从而生活在一起,也绝不会因为他人的三言两语就能消除内心积郁而成的固有成见,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惊天大转弯,而是尽快希望与对方解体,做到眼不见为尽,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也就是说,只要打定离婚的双方,绝不会因为手续的关系而生活在一起。那么,当今天,有一位叫黑新雯的代表,提出了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其理由是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以减少离婚的可能性。

那么,按照该代表所言,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婚姻调解书,就能挽回濒临解体或已经面临解体的婚姻吗?我想这是不可能的。至少来说,该提案的欠缺之处,没有从婚姻双方的感情破裂的因素上进行有力的调查,而仅仅以居委会或村委的作为调解无效后的证明再来认定可以理婚,诚然是多举一此之做!从家庭的矛盾升级到破裂,其间有一个必要的因素,那就是家家有一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无论是男方或是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在外人的介入之下,在更多的时候则是加剧矛盾的升级,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家庭模式,已经界定了谁该是家庭的调解者,真正婚姻的维持还是必须靠当事双方如何来面对自己两个人之间的情感,而不是在借助外力的作用之下延缓或是撮合这种矛盾。而离婚的个体,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话不投机半句多,视对方形同陌路,结合在一起也是一场痛苦的婚姻。这个时候,仅仅是由居委会或村委调解无效之后,出具证明离婚,则成了一种摆设。而这种摆设说明了这种提案的荒谬与薄弱之处,那就是有等于无,在离婚的双方眼里,不堪一击!

而该代表同时借用了欧美的离婚模式,称对女方有一定的巨额赔偿,在经过六个月之后才能准许离婚。此话是没错,只可惜该代表轻视了我国离婚法之中对女性保护的必备要素,那就是女方在怀孕与哺乳期之间不得离婚,而且也有相应的对女方的生活补偿;而即便不是在孕期与哺乳期,其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充分的权益保障。但是即便有这种婚姻的保护法则之下,依然未能挽回那些昂首走向法庭的离婚者。而此一刻所谓的加大难度保护离婚、挽救婚姻,实则是一种谬误之见。试想,婚姻之中最痛苦的是什么?那就是两个完全不相爱的人在一起,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即便在加大难度之下保留了婚姻,是否诚如封建时代的婚姻一样,媒妁之约、从一而终?是否婚姻的解体就视为生活的不幸福,那么封建时代的婚姻都是从一而终而没有离婚一说,这个时候,是不是把婚姻的紧箍咒重新戴回到女性的头上?女权的解放与女权的提升又重新退回几千年以前?也就是说,不公平的婚姻生活还是一样复加在女性的头上?这个时候,提升女性地位诚然成了一句空话的时候,所谓的加大难度是不是在自打耳光呢?

当前标志女性地位提升的标志不仅仅是参政议政,更重要的在于标志终生幸福的婚姻自由,如果说以一种华而不实的建议,来捆绑婚姻的时候,还言什么幸福?而婚姻之中的情感就是双方荣辱与共、携手相依,当这种白头偕老的精神不存在的时候,所有的附加条件与妄图捆绑婚姻的条例与条件都是虚假的,都是令人发笑的。不了解家庭的构成模式,还谈什么增加难度就可挽救婚姻呢?这真是天方夜谭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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