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共同共有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1-02-07 00:45: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去年共有一百七十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lihun)登记,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从绝对离婚(lihun)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的离婚率正在呈加速攀升的态势。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三是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离婚争议,男女双方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2008年审结离婚案件为112件,2009年审结127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满腹疑问,离婚官司到底怎么打?离婚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粗略归纳总结,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因此,。建议原告不要为了减少诉讼费而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否则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

  2、双方都是军人的,。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八)、,。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