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80后夫妻闹离婚父母为争房将二人告上法庭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20-08-05 05:59: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80后夫妻闹离婚,男方父母为争房子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离婚诉讼被迫中止审理,两代人先就财产权属纠纷对簿公堂。。日前,一审被驳回诉请的老两口已上诉至一中院,这场家庭“持久战”仍在延续。

公婆:

假借儿媳名义买房

李飞与于娇2003年7月在天津市河北区购买一套住房,同年10月登记结婚,后因矛盾闹离婚,,后因李飞父母对夫妻财产分割涉及的住房主张权利并起诉,离婚案件中止审理。

原告李父李母诉称,诉争房是老两口购置的新居,因当时全家只有“准儿媳”于娇符合贷款(daikuan)条件,经商议以她的名义购买,首付4万元系原告支付。原被告一起居住,大部分贷款由原告偿还至今。后于娇起诉离婚并带走了刚领取的房产证。,判令该房的产权证登记变更在原告名下。李飞虽身在被告席一边,但表示同意原告诉请。

儿媳:

首付是“订婚彩礼”

被告于娇辩称,诉争房系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其名下。首付4万元是原告给她的“订婚彩礼”,诉争房为夫妻婚后居住使用,她一直还贷直到分居。后她暂回娘家,原告代交贷款,为达到占有该房之目的才搬进来。原告部分偿付贷款行为,应视为对被告的债权,与诉争房屋权属无关。原告举证不能推翻房屋产权证记载。。

,被告于娇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目前于娇已经取得所有权证。关于原告出资4万是作为购买诉争房的首付款,还是给被告作为彩礼,应作另一法律关系处理。

鉴于李飞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及李飞与于娇的夫妻感情现状,李飞证明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的陈述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假借于娇名义贷款购房一节,原告提供邻居证言内容是“听原告所说”,没有购房后首先由自己居住并还贷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假借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故不予支持。,故不予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万华律师事务所张毅娴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体现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原告对其主张的“假借儿媳名义贷款买房”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据效力更高,而原告举证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故诉请被驳回。

律师还提醒,年轻夫妻贷款买房前可订立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共同出资购买、双方都应进行权属登记,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现实生活中,基于传统和民俗,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给予“彩礼”等物质支持,归结到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要求返还并非轻而易举,因此青年人应慎重对待婚姻,否则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困扰,往往波及年迈父母,甚至连累年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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