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大财产分割案维持原判 原告将申诉离婚时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8 08:16: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刘杰

  本报讯(记者刘杰)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身后遗留2万多件古玉、藏书等文物,引发了后辈的析产官司。昨天上午,这起“新中国最大析产案”在市高院终审落槌,历时27年的纠纷以维持原判告终。“我们一定会申诉的1宣判后,原告方傅延年等人均表示对终审判决不满。

  昨天上午,原告傅钰年(fuzuonian)的丈夫、傅延年、傅嵩年来到法庭听候终审宣判,而被告傅熹年等人则未出庭,委派代理人应诉。

  对于傅钰年(fuzuonian)等人上诉要求分割祖父的全部遗产的意见,市高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如下意见。第一,此案为遗产继承案,傅钰年等人提起的诉讼不仅超过了两年的继承诉讼时效,也已超过了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第二,1985年傅家的协议,客观上形成了由傅嵩年、傅延年等其一房兄弟代理的现实,他们当时是傅钰年的代理人,因此傅钰年在时隔20年后,以“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为由的主张无效。

  此案最引人关注的古玉问题,市高院认定,1983年发还给傅家的财产里已经包含967件玉器,但之后的数十年中,傅钰年一直没有主张分割;现傅钰年等人称对于发还的财产不知情,这种说法不足以令人信服。

  最终,市高院认定,傅钰年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适用法律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完毕,傅钰年的丈夫便发言,1985年傅家的协议中写明,担任傅钰年代理人并不是傅嵩年和傅延年二人,而是包括傅熹年在内的七人。“这七人代理傅钰年签署1985年协议时都没有得到过傅钰年的授权。所以代理人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案情回放

  傅增湘曾任民国教育总长、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1949年傅增湘去世,留下2万余件古玉、藏书等文物。

  此案的原告是傅增湘三子傅定谟的子女,以傅定谟的女儿傅钰年为首;被告方是傅增湘长子傅忠谟的儿子傅熹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首。

  早在1983年,傅钰年等就曾起诉了堂兄傅熹年,1985年此案撤诉。在2004年,傅家家藏的红山文化玉龙形钩在拍卖会上拍出253万元;红山文化黄玉兽首虫身坠成交价是132万。2005年,傅钰年等认为,伯父傅忠谟一方的子女隐瞒了祖父留下的大量祖产,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析产并分割这些祖产。

  去年2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的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同时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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