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分割继承引发新纠纷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9 23:19: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钱先生与吴女士1998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婚后两人共同投资购置了本市的A处、B处、C处三套住房。2007年底,因感情破裂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A、B两处房屋(fangwu)归钱先生所有。该自愿离婚协议中未对C处房屋(fangwu)的归属作出约定,而C处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名下。2008年5月钱先生因病过世。8月吴女士将C处房屋出售给他人,售价为人民币142万元。2009年底,钱先生的父母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认为C处房屋是钱先生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庭审中,吴女士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约定C处房屋,是因为C处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吴女士所有,但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的C处房屋是钱先生和吴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所以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女士所称的口头约定,并没有证据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自愿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C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案中的C处房屋有一半应为钱先生的遗产。在钱先生生前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的前提下,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由于钱先生离婚后未再婚,也没有子女,故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钱先生的遗产,。
,认为钱先生父母有权继承C处房屋转让款的50%,判决吴女士将C处房屋转让款的50%支付给钱先生的父母。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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