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露“马脚”同居时间现“真容”农村家庭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9 14:14: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同居(tongju)期间买房 分手想独吞 称为同居(tongju)前自行购买
基本案情
汪林与许清是同居关系,2005年,许清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对于这套房,两人起了不小的争执,。
汪林说,他与许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同居,这套房是在他们同居期间共同买的,现在两人分手了,他应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许清则不同意,她说,她与汪林是2006年才开始同居的,这套房是她2005年自行出资购买、装修的,与汪林无关。
双方就同居的起始时间各执一词。
,许清2008年的时候曾以此房是她购买与汪林无关为由,,后撤诉。此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书、陈述词及在庭审陈述中均一致认可其与汪林的同居时间自1999年开始,汪林对此也无异议。
法官析案
周宝筠法官: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陈述词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一致认可她与汪林的同居时间自1999年开始。
而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5年,所以应认定房屋是在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均应享有1/2的份额。
鉴于房屋为特定物,不宜分割且分割后有损其价值,所以应折价处理。因为此房登记在许清名下,且由其长期居住,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许清所有,由她向汪林支付1/2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此房归许清所有,由许清给付汪林房屋折价补偿款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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