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生产方式形态演变及改造理论马琳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30 11:25: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摘要】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方式,建国后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集体经济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分别获得了不同的经济形态。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形态特点,中国共产党不断创新和发展自己的理论,提出了合作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理论,共同演绎出了中国特色的小农生产方式改造之路。
【关键词】小农生产方式形态演变改造理论
小农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基本生产方式,它以农民(nongmin)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使用简单而落后的生产工具,主要运用世代相传的农业耕作技术和方法,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很少或者没有;生产力水平低,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高,基本处于自给和半自给状态。土地改革完成,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在我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集体经济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分别获得了不同的经济形态。针对不同时期小农生产方式的经济形态特点,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不断创新和发展自己的理论,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生产方式改造理论。
新民主主义农民(nongmin)个体经济与“合作化”
新民主主义农民个体经济(有时也说个体农民经济)在这里特指我国新民主主义条件下农业领域中的个体经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它最终取得了典型的形式。由于处于新民主主义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决定了它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农业经济。,,分析了它的两个主要特征:
其一,它区别于古代――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新民主主义下的农民个体经济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个体经济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不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封建社会条件下,土地所有权集中基础上的使用权的分散,严重地束缚了农业小生产功能的发挥,自然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新民主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分散,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分散转移于农民,废除了土地的封建半封建性剥削。如此分散后的小农经营生产,首先表现为农民生产经营的独立和自由,不受地主剥削。农民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社会的需要,因而,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得到尽可能地提高,生产技术可以得到尽可能地改进,合作生产与集体劳动,可以依照意愿无阻地进行。同时,,,农业生产的方式问题就可以按照整个经济发展的情形和国家的需要来解决,,。①
其二,它与古代没有多大的差别――落后、分散的个体经济。新中国继承的是旧中国日趋凋敝的农业遗产,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未随着革命的胜利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占农村85%~90%以上的个体农业经济,仍然是落后的,“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②在经营方式上,土地改革只是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个人所有制,而并没有改变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营方式。绝大多数农民零碎的小块土地上(由于实行平分制,土地被分割成零碎的小块,分配给农民,当时每户所占耕地平均不超过1公顷),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独立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全国这种似乎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与千百年来农民生产经营在形式上没有多大差别。在生产力水平上,土地改革后农民总体上仍沿袭传统农业生产水平,运用传统农业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总之,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民个体经济基本上是与古代没有多大差别的小农经济。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个体农户,小农生产方式因此获得了典型形式。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作为其五种经济成份之一的个体经济也必然地显示出这种过渡性社会形态特征来。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农业经济与“市场化”
,,农民分散的个体劳动改造成集体劳动。后来经过升级换代和不断调试,最终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幢的人民公社体制结构,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的20年中,它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体制和生产生活的组织模式。
其一,“政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③即人民公社不仅是农村经济组织,,是“政社合一”的混合体。同时,它又集工、农、商、学、兵五位于一体,是我国社会在农村的基本组成单元。因此,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管理组织,而成了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农村基层组织。
其二,“一大二公”的组织规模。“大”是指规模大,规定以一乡为一社,全国平均一社有农户4797户,部分达六七千户,甚至达万户或两万户以上。“公”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实行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即单一的公社所有制。除社员一些简单的家具外,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并废除一切私有财产。
其三,封闭集中的经营管理制度,过度平均化的分配制度。农民除了几亩自留地之外,其他一切均由领导自上而下地安排,从生产到消费都纳入国家计划。生产上,国家指令性计划由上到下层层落实到生产队,各地方种什么、种多少、何时种,都要由上级指示决定,直接组织生产的生产队没有选择的权力。在分配上,名义上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际上评价“多劳”的工分并不能担当起真正的标尺作用,工分只与出工时间相关,与劳动的量与质无多大联系,与劳动成果基本不存关联。“吃大锅饭”在这种体制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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