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伪造证件非法行医致死产妇
发布时间:2019-08-05 12:44:15
卫生局伪造证件 非法行医致死产妇
2003年11月1日沁阳柏香大位村张海燕怀孕足月被柏香镇卫生院120接到该卫生院待产,该接生人员是贾曙光[后经查该人当时既无执业医生资格又无执业护士资格(2004年才取得护士资格)]。因其无相应的医疗技术致使操作不当引起了大出血。其未给张海燕做任何确诊、检查和抢救,该卫生院因无输血配血条件也未给张海燕输一滴血,致使张海燕血流干,活活死在血泊之中。
2003年11月2号,沁阳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阮改青到该卫生院处理此案。其明知贾曙光的有关证件是虚假的,属非法行医。为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包庇贾曙光,袒护该卫生院,应当知道封存保留血液、胎盘等重要证据,但是又立马毁灭重要证据。该院长孙学保指使当时不在场的王爱平和朱霞篡改病历,将产后大出血的症状改为“因此考虑为‘羊水栓塞’”。家属要求查明死因,孙学保和阮改青又指使焦作卫校病理科工作人员赵磷玫、王侠未经尸检机构对张海燕进行非法解剖,并带走了全部原始脏器,出具了未加盖尸检机构公章和病历相互矛盾的虚假尸检报告。2003年11月15日,家属接到虚假尸检报告后,要求保留原始脏器重新鉴定,但不知道何时被他们私自销毁。致使后来沁阳公安机关、。近3年之久没有任何结果。
2003年12月8日,,被告代理人(杨传宇)的姐夫,立案庭庭长赵莉的丈夫杨传宇(为逃避法律假离婚,但二人在一块生活)代理被告(柏香卫生院)致使一审法官徇情枉法,将贾曙光的虚假证件和未加盖尸检机构公章的假尸检报告书及无根无据无鉴定人的虚假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在被告(柏香卫生院)举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2日依据贾曙光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为由中止了我们的诉讼.我们诉的是柏香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并非诉贾曙光个人。
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贾曙光的有关证件是柏香卫生院院长孙学保为了取得该卫生院99年—04年五年期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后让贾曙光冒充医师,孙学保串通沁阳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纯光、人事科科长李长峰为贾曙光弄虚作假、私改档案,串通焦作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给贾曙光补办了2000年的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后,又为贾曙光补办了2001年的假医士证,安排贾曙光在该卫生院为产妇接生,因该卫生院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贾曙光没有医疗技术,致使多名产妇在该卫生院因产后大出血死亡。
我们于2005年元月8日对贾曙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及赵磷玫、王侠伪造尸检报告,王爱平伪造病历,。该局调查半年以后,口头答复,杨文学副局长说:“本案不予受理”。2005年6月14日,,当天省厅指示焦作市局督办。。,将贾曙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督办到治安大队,治安大队队长韩树旺将卷交于徐学栋办理此案。徐学栋认真负责,但不知是何因,又将本案转给了陆小风,陆小风又将本案转到预审队、法制室。最后,转给柏香派出所马喜路办理此案,但是马喜路对本案推托扯皮,久托不决。
2005年8月份前,省卫生厅联合调查组,焦作市监察局、沁阳市监察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省卫生厅于2005年8月11日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8月12日河南日报第六版根据省卫生厅的通报报道了《联手造假“护士”变“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一名产妇》。8月13日第二版,医药卫生报报道了《非法行医牵出案中案》。焦作市监察局下发了焦监(2005)2号监察建议书。沁阳市监察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下达了相关文件。,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经省厅指示焦作市局督办,。9月份对贾曙光涉嫌非法行医提请逮捕,9月底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11月份,12月份再次提请逮捕,06年元月10日再次退回补充。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向省厅、,。经省厅市局多次督办,2006年3月14日,承办人马喜路在我们的被控告人赵磷玫、王侠处调取没有对比样本,无法证明是何人的切片(马喜路称是已死亡的吴玉喜制作的材料,并将赵磷玫、王侠二被告人作为切片的证人)(赵磷玫2004年8月4日出具证明:此尸检与尸检机构无关)(2004年8月31日尸检机构也出具证明对张海燕的尸检未备案、未指派)做为张海燕的死因鉴定检材。3月16日我们向沁阳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必须证明此切片是张海燕的尸体切片,必须是合法来源的检材。,经领导批过不管是真是假,先鉴定再说”。。,申请书,提供与本案无关及张海燕产生时根本不在场的王爱平、朱霞的有关证件,提供未加盖尸检机构公章的假尸检报告书、未加盖公章的重新鉴定结论、沁阳卫生局、焦作卫生局出具的包庇贾曙光犯罪事实的有关证据、2006年3月14日提取无法认证的虚假切片做出无效鉴定结论作为掩盖贾曙光犯罪事实的有效证据,马喜路为了使贾曙光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从中弄虚作假,颠倒是非,致使本案已拖有一年半之久。省厅通报,焦作市局督办、,,当做一纸空文,拒不答复。经过沁阳新任的市委书记批件督办,。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未查清。
1、非法行医致死产妇是否必须有鉴定结论才可以批捕?
2、沁阳柏香卫生院院长、沁阳卫生局副局长和人事科科长为非法行医人私改档案弄虚作假骗取证件并安排贾曙光在该卫生院非法行医致死产妇是否应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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