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定深入民心:离婚过错赔偿精神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09 02:54: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8年11月26日
  《婚姻法》新规定深入民心: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制”在上海终于有了判例。前天下午,,一审判令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起诉,。庭审中,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薛某长期与第三者同居。她当庭提起反诉,,判令薛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邵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去年12月30日凌晨1时邵某在薛某的暂住地拍到薛某与第三者同居一室的照片;去年9月18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薛承认有外遇;以及薛某暂住地邻居的陈述笔录等。
,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薛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薛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在精神上对邵某造成了损害。,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令薛某赔偿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各类新型案件仍在大量涌现 ,记者听说了这么一件事。今年4月初,,说和老伴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就在《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没几天,,态度坚决地表示要撤诉。原来,老太刚刚研究了《婚姻法》,发现一旦离婚,按照新的规定,老伴名下的那两套房子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样自己岂不“竹篮打水一场空”?
  该院一位法官在讲述这个故事时感叹:《婚姻法》的受关注率真是太高了。
  记者昨天从上海书城了解到,《婚姻法》单行本的销售情况虽然不及北京等地火爆,但也销得不错,从5月中旬以来,已售出1022册,在该店销售的所有法律单行本中,只有《合同法》的销售量可与之比肩。
  《婚姻法》“深入民心”,。,今年1月至4月,总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546件,从5月到昨天却已受理633起,增长幅度明显。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也大量涌现,如探视权纠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等等。在长宁、徐汇、闵行、,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热点通过司法实践 认识更趋统一
,经过3个月的研究探索,,。
  市高院民庭副庭长盛勇强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关于“包二奶”《婚姻法》将“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纳入总则。但如何才算“包二奶”?婚外情算吗?偶尔幽会算吗?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一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对行使探望权利作出判决的,、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次数、地点、交接等方面做出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据悉,《婚姻法》第38条第3款所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关于财产分割《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了很多新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过去关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关于家庭暴力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它与虐待有何区别?与一般的打架有何不同?,“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则构成虐待。
  关于损害赔偿《婚姻法》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还可向配偶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赔偿?
,这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情形,。此外,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盛勇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婚姻法》的修改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切问题,立法上还有一些空白,如人工生育技术条件下的家庭关系,这次《婚姻法》就没有规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这一方面有待于立法的完善和进步,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
  难点查证不端行为 可能侵犯隐私难点
  由于《婚姻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目前《婚姻法》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有四点:
  第一,证据收集难。法律规定,要证明配偶违背忠实义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如果采取跟踪手段来查证配偶的不端行为,则可能涉及侵犯对方隐私权。第二,赔偿数额难确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究竟怎么赔、赔多少,并没有明确。第三,《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探视权”,但是对探视权的时间、方式没有规定。第四,对于家庭暴力如何加以制裁,《婚姻法》也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