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医疗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9 21:22:15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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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没有头绪,不知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以上是离婚栏目精心整理的关于离婚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离婚 案件中,了解离婚程序、正确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获取离婚赔偿和维护自己争取自己权益十分重要,离婚栏目对常见的离婚问题及处理方法作了详细的介绍,另外还有离婚办理手续和离婚协议书的范本等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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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问:
我和部队军官王某于1992年5月份结婚,2003年10月份,王某在执行部队任务时,不幸伤残,事后,王某共获得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23万元。现在王某已转业,要与我离婚。请问,我可否要求分割这23万元的财产?
答: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23万元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故李女士在和王某离婚时不能把这23万元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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