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22 05:03:15
核心内容:;;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此法的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小编为您搜寻最全面的法律法规。
1.?
答::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2.?
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
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4.?
答::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成绩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
5.、填写医学文书执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慝、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
答::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7.?
答: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到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8.,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哪几级?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患者住院后申请复印病历。由医疗机构哪个部门受理,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中哪些资料?
答: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部分: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5.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尸检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8.?
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值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2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2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如何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
答: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急诊用血除外)。
22.什么叫医院感染,你所经治的患者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你应该如何处置?
答: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经开始或人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当本人经治的患者出现感染散发病例时,首先是积极治疗感染病例,控制流行;其次是及时向本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23.《药品管理法》在何时开始实施?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4.什么是假药、劣药?
答:《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②末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③变质不能药用的;④被污染不能药用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的;②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③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④超过有效期的;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未经批准的;⑥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5.什么是特殊管理药品?
答: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26.《传染病防治法》于何时开始实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白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7.法定传染病如何分类?
答:《传病防治法》将传染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
28.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包括: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蓄;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0.《中医药条例》自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3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32.《中医药条例》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最新资讯
-
08-09 1
-
08-08 1
-
08-12 1
-
08-05 0
-
08-14 1
-
08-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