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要进行精确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9 16:54:15


北京市二中院对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判处死缓,。同日,,桑粤春被依法判处死刑,。




以上两案同一天宣判纯属巧合,之所以把两案放在一起,是因为两案的判决结果中有一个共同点,。但是,,两被告人的“个人全部财产”究竟有多少。

纵观以往刑事判决,,往往有明确的数额规定,如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在被判处15年同时,还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5万元”。,却总是笼而统之地一语带过,既不列举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量或数额。

刑法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是混合交叉存在的,不会也不可能脱离家庭财产而独立存在,,哪些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给犯罪分子进行分家析产后,还必须从其个人全部财产中划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保留财产进行具体核算和裁决,从而得出一个准确、具体的应没收财产数额。

其实,,。就刑事案件来讲,外,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其他刑罚都是有明确期限的,。那么,同样地,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如果没有具体数额,。事实上,,,因为这本身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可能交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完成,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进行精确分析区别的话,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甚至会出现“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嘲笑与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