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天津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征收20%个税
发布时间:2019-08-20 00:11:15
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28日电 从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在内的各种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策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对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住房转让收入,按天津市现行政策执行。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包括: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税务人员可以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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