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25 22:35:15


核心提示: 一、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确定参加继承的法定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确定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基本规则。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便发生了遗产分配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效力上说,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当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有未处分遗产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依照继承顺序的规定,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当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们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不论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一般应当均等。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属于应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其二是缺乏劳动能力,而不是劳动能力不强。继承人虽生活有特殊困难(如发生天灾、意外事故等)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因年老、病残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根据《继承法》第12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些规定意在鼓励人们发扬社会公德,相互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基本原则是: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确定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应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核心提示: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确定参加继承的法定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多分。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如果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则继承人的行为不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而且是违法的。不分或者少分给遗产,是对其不尽扶养义务的否定。

(五)继承人可以协商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属于继承人以外的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一)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指除继承人以外,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年迈体弱、病残而丧失了劳动能力,除社会救济外,没有被继承人的扶助就无法取得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也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所以规定这些人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又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能发挥遗产的社会效益。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由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公民。这些人与被继承人在法律上并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其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基于他们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如被继承人的邻居、同志或较远的亲属,他们在死者生前能主动从物质上和生活上给予扶养和扶助。继承法赋予他们取得遗产的权利,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那些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根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来考虑分配遗产的多少,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扶助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则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