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发布时间:2021-04-13 01:53:15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不仅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在我国古代法上也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例如唐代就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绝迹亦同),兄弟俱亡,诸子均分。”在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代位继承制度,但各国法上的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代位继承仅限于直系血亲,有的则允许旁系血亲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这是因为遗嘱属于遗嘱人死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此时遗嘱尚未生效,该继承人并未取得遗嘱所指定的财产继承权,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从立遗嘱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被继承人有意让遗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他完全可以通过变更遗嘱内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不适用遗嘱继承”,仅仅是对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而言,对于被继承人没有处分以及处分无效的遗产,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仍然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之间是晚辈直系血亲关系,且不受辈数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他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其他直系卑亲属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死亡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的条件下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原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正常情况下,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先后直接行使继承权。但由于某种原因,被代位继承人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行使继承权,因而才发生代位继承。发生代位继承必须被代位人有晚辈直系血亲,如果其没有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关系都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被代位继承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的条件下,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如果被 核心提示: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情形 继承人的子女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便无代位继承可言。
(四) 代位继承人享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加第一顺序继承,且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享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加第一顺序继承,至于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见,他们取得的财产应是被代位人可继承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他们无权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二、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情形。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或接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应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应于法定继承。
(二)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因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的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具有补充意义的继承。
(三)继承关系中主体的身份不同。代位继承中的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之间是晚辈直系血亲关系;而转继承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转继承人之间则是一般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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