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客体 遗产

发布时间:2019-08-08 17:25:15


核心提示: 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自然人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受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

二、遗产的法律特征

(一)遗产具有财产属性。死者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而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财产权利。
,仅仅实行财产继承,而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具有可转移性。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不能由继承人直接继承。
这一特征说明,遗产是可以与人身分离而独立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并不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一切财产。一般说来,遗产仅指依照继承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如所有权、债权等。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权,如接受扶养赡养、抚养的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另外,与个人身份密切结合,一旦分离便不复存在的财产权利,同样不能作为遗产,如承包经营权不能由继承人直接继承;有偿的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的一方当事人在尚未履行时或者履行中死亡,未履行的部分则自然终止,它所含有的权利不能转移,也就不能作为遗产由他人承受。

(三)遗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它包括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非归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而仅仅是由其占有的财产,如租借的财产,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份额,被继承人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自然人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四)遗产基于自然人死亡的事实而确定。

自然人的一切财产在其生前都不是遗产,即使是自然人活着的时候用遗嘱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了预先处分,其被处分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仍不属于遗产。只有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转为遗产,其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此,当自然人活者的时候,其他任何人无权提出“继承”生存自然人的财产的要求。

三、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自然人的遗产,包括七个方面,概括起来有三大类:

(一)自然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例如,自然人的工资、奖金、存款的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房屋包括自然人所拥有的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自然人的储蓄,是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作为遗产的储蓄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自然人的生活用品是指衣物、手表、首饰、家具、家用电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娱乐用品等。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自然人的林木主要指自然人在住宅前后自种的林木和自留地、自留山上所种的林木。牲畜主要指自然人自己饲养的牛、马、骡、驴、羊等。家禽主要指自然人自家喂养的鸡、鸭、鹅等。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自然人的文物一般指自然人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自然人个人所有的图书资料,,应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一般是指自然人个人购买的汽车、拖拉机、机帆船、农用飞机、农机具、生产加工机具等大、中、小型各类生产工具,以及城乡个体经营者、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在我国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核心提示: 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

(二)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基于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里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有人身权的内容,又有财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让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可以作为遗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有:

1、自然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自然人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可由其继承人行使保护权。自然人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

2、自然人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

3、自然人在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即商标权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4、自然人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科学发现、创造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在获得的奖励中,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状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在获奖人死后,可以作为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

(三)包括部分他物权及债权在内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外的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他物权和债权。

1、自然人的他物权

他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按照一般民法理论,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和公共财产使用权依法不得转移,因而不能作为遗产;典权和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则属于遗产的范围。

2、自然人的债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据此,不论是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凡可以与人身分离的债权,都在遗产之列,都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如权利由被继承人享有的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和其他债券,在被继承人死后都是他的遗产。

可以预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自然人拥有的个人财产将更丰富,作为自然人个人遗产的财产价值将更高,其表现形式也将更加多样化。

四、遗产确定的几个问题

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要准确地确定遗产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以下几个易被混淆的问题:

(一)共同财产中的法律问题

继承开始,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的财产尚未划分开,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前,应先把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并入遗产,再依法进行分割。

(二)被继承人生前的承包经营权

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企业等,不属于遗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但其承包经营的收益,则是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属于遗产。《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因此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三)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财产及财产权

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诸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不属于遗产。当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不能继承领取。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等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 核心提示: 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

属于自然人人身权的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不得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至于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工死亡,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死亡者家属的抚慰与经济补偿,归受抚慰者也即死亡者家属本人享有,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而进行分割。

(四)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权

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实质上等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只是尚未实际交付而已,故不属于遗产。如:被继承人生前专为独生子女在银行存储的储蓄存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等,都不能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