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有限改革?
发布时间:2020-06-03 15:28:15
介绍
有限合伙(LP)与普通合伙(GP)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这两类合伙的税收都是透明的,因为作为一个合伙企业来说,其本身并不需要纳税,而唯一的纳税义务是根据税收制度,合伙人对其收入和资本增值所缴纳的税款,而且由于法律对合伙人之间的协定并未做什么规定,因此这两类合伙都是比较灵活的。所有的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都享有隐私权,虽然有限合伙必须要登记,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普通合伙,但是账目都不需要归档,而且特别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需要归档的内容都是尽可能少的。除了登记以外,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中,至少存在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话,那么他的责任仅以其最初的出资额(包括货币和财产)为限。
虽然有限合伙在数量上比不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只有几千家,而普通合伙的数量却有其数百倍之多,但在市场上,对于那些需要隐私、灵活性和合伙结构下的税收透明以及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的人来说,有限合伙却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限合伙可以用于任何贸易、任何工作或职业,但最重要的是作为投资工具。因为在国内税收(Inland Revenue)中认为,有限合伙作为利用货币投资基金进行投机的工具时,它将被认为是为了税收目的而进行的有限合伙,这成为英国私人资本最流行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可以像普通合伙人那样拥有一家私人资本公司,可以代表有限合伙投资者来经营基金。这并不像核定的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那样管理得那么严格,而且这经常被用于财产投资,因为被全部或部分免除税收责任的投资者还可以同时投资于需要缴税的企业实体,例如没有失去免税地位的财产公司等。
本文的目的是要仔细分析管理有限合伙的法律,而且还要考虑是否需要按照法律委员会最近的一份文件“1907年有限合伙法:联合会议文件”(有限合伙会议文件)中所提议的方式进行改革,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来保证其获得不断的成功。虽然要在“1907年有限合伙法”(1907年法案)和“1890年合伙法”(1890年法案)(本法案与有限合伙相关,目前该法案仍未被修改或是被1907年法案所取代)中讨论有关改革的事项,但是由有限合伙会议文件和补充的关于合伙法律的联合会议文件(普通合伙会议文件)所带来的新的立法,将制定同时规制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单一合伙法规。这对有限合伙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为相关的参考资料将不再被分为两部分独立的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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