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退伙形式立法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9-10-15 14:48:15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台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1]。近年来,,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协议退伙形式。导致其它形式的

退伙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又损害了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完善退伙形式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我认为,我国法律在规定协议退伙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声明退伙、法定退伙,而且对协议退伙的规定还应当完善,从而使我国退伙形式的法律形成一个规范体系。

  一、协议退


  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全体台伙人就退伙达成协议,从而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
  协,议退伙分为两种情形:
  (一)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取得其它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台伙入退伙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合伙人在台伙合同中约定的事件,一旦合伙人约定的事件发生,而且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对退伙财产的清算、返还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协议便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发生退伙效力。
  (二)合伙合同阳行过程中,经退伙人申请,全体合伙人与退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从而使退伙人退伙。这种情形的退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退伙巾请必须是巡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退伙不仅消灭退伙人的台伙人资格,而且会产生财产清算、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直接影响到合伙事业的经营以及合伙成员的损益,因此,法律要求退伙人中请退伙必须慎重,退伙人表示于外部的退伙意思,必须与他内心的真实想法完全一致,退伙协议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达成。如果部分合伙人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合伙人"退伙",这种退伙协议将不能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其它合伙人必须一致同意。
  台伙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台伙财产是合伙人共有财产:是合伙存在的前提条件,台伙财产的减少,将导致台伙人收益的减少和风险责任的加大,而退伙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返还出资财产进而导致合伙财产的减少,从而影响合伙的存续和其它合伙人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其它台伙人的利益。退伙人退伙必须取得其它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退伙人仅向部分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达成退伙协议。不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即便是其他合伙人中仅有一入不同意退伙入退伙,退伙协议也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合伙唯有解散,另行成立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