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和财产责

发布时间:2019-08-20 05:07:15


简明导读:地位 财产 法律 经营 承包 农村 责任 规定 合同 农业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事主体,它是适合我国广大农村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它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形成现在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前它可以容纳不同生产力水平,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发展的必要。现实的情况表明:农业承包合同严重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既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这与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不正确、不全面、不到位是分不开的。

  因此,加强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和财产责任的研究,加快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是完全必要和十分迫切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由法律规定的对内、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讲:

  1、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独立承担其全部义务。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银行开户权和借款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28条对此作了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各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合同财产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农业法》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等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各项生产经营权利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个人或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17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18条、19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摊派和集资。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经营户是享有广泛民事权利和利益的民事主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自签定农业承包合同时产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这里强调其一般合同的性质,即约定性、平等性、强制性,这样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