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务会计差异三

发布时间:2019-08-07 02:08:15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例1相同。

  3、债务人债务清偿额既有股权支付,又有非股权支付时的处理。

  例3、假设例1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及部分自产产品偿还债务。甲公司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4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5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⑴会计处理:

  甲公司:借 应付账款10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4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6.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乙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 库存商品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6.6万元 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⑵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26.6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53.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26.6万元并非全部是股权支付所得,根据文件规定,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中应计入当期所得:26.6×23.4÷(50+23.4)=8.48万元,而可以递延纳税的股权支付部分所得:26.6×50÷(50+23.4)=18.12万元。股权投资收益10万元暂不确认收益,因此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12+10=28.12万元,其中计入本年度28.12÷5=5.624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8.12-5.624=22.49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624万元(22.496×25%),并在以后4个年度均匀转回。

  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26.6万元在当期不能税前扣除,同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100-23.4=76.6,会计账面价值5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6.6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6.6-50)×25%=4.1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15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4.15万元,以后乙公司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予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