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包括
发布时间:2019-08-18 19:59:15
正文: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包括: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的人。
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
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出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构成对其所有财产的负担,因此,善意受让人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有关费用的支出。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
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免除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权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收缴国家。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第三人仍须于受领人免除返还义务范围内,负返还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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