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保证金为名私吞股金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20 01:51:15


  11月11日,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令以收取诚信保证金为名私吞40000万元股金的崔谋全部返还所得的不当得利。

  2007年3月,黄葛与崔谋及另外两位股东共同签订一份《公司合资协议》,协议约定四股东各占25%,崔谋为企业负责人。随后,有限责任公司,崔谋及另外两位股东各自按照协议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三人又约定各自抽逃了出资。2007年11月,崔谋以个人的名义向黄葛收取开采铁矿的前期手续诚信保证金40000元,并立下了收据。后经黄葛多方了解,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应依法予以注销。而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崔谋仍然违法地收取了其40000元作为诚信保证金,于情于法极为不合。黄葛遂向崔谋追讨保证金,均遭到了拒绝。黄葛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

,黄葛、崔谋等人合伙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各方又约定各自抽逃出资,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其间,崔谋以个人的名义向黄葛收取开矿诚信保证金,该行为是在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取的,该行为属不当得利,应予返回,遂依法判令崔谋崔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黄葛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