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原告

发布时间:2020-06-20 23:37:15


核心提示: 诉讼法上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法上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区别:
(一)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二)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三)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
(四)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五)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裁决。
(六)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

1、共有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参:。

3、合伙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


9、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审判工作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

10、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继承一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途径:

第一,立案时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第二,案件受理以后,;第三,案件受理以后,由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第四,案件受理以后,。。,,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