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无因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20:02:15
小议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
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
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
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
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
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
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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