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9-08-20 15:09:15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
一、问题之说明
2001年7月10日,,2001年4月19日,我司得知被告粮油公司有一批大麦出售,便将30万元货款打入被告帐户,不料被告称已无大麦可售,但又拒不将货款退还。原告中良公司认为粮油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利益,已造成原告损失,理应将不当利益返还。现依《民法通则》第92条,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被告粮油公司对收到30元货款无异议,但其抗辩认为,此30元系原告应平湖公司要求汇入其帐户的,我司与平湖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与中良公司并无买卖关系,我司取得30万元有合法根据,中良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却又述称与我司有买卖合同关系,这是矛盾的。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或现行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与合同之债分属两类债发生的原因,不可能竞合。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间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亦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关系。,粮油公司称中良公司与平湖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并根据平湖公司的指定将30万元汇到粮油公司,粮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现有证据应认定中良公司与粮油公司间有30元的买卖关系。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未交付,故应当返还买受人货款。据此判决粮油公司返还中良公司30元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思路是,因为我与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又拒不履行,故被告构成违约,被告因违约取得的利益无合法依据,从而成立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因被告的抗辩无充分证据佐证,故推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即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既然原被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然依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案。无庸置疑,,原告述称事实成立的理由来自于原告对事实的举证,而不是建立在被告反驳不成立的基础之上。此案中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是被告收取了原告3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基于违约而占有30万元是不当得利。按原告的述称,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违约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双重选择权,而被告认为原告是不可能同时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的,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中良公司述称其与粮油公司间有30万元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请求权是否可以与其诉请返还30万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相竞合?这一案例推导出的共性问题是违约请求权可否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发生违约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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