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少计电费是否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0-09-25 17:11:15


  今年51岁,家住浙江余姚市陆埠镇的徐某是个残疾人,他办了一家五金热处理厂。

  1997年3月,刚开始办厂的徐某向当地供电局申请安装峰谷电表,供电部门即于3月31日派了工作人员前来厂里施工。如果正常装表的话,应将原先的计量箱改装成综合计量柜,同时要重新安装3只单相有功表、1只三相无功表和1只峰谷表,但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却发生了一个差错:把3只单相有功表与三相无功表、峰谷表的电流线圈错接成并联计量,造成了有功电量的分流少计。正是这个差错,引发了后来这个标的额巨大的纠纷的产生。

  余姚市供电局发现这个差错是在整整5年半后,也就是去年的10月11日。去年11月29日,该局用电科发给徐某一份《关于表计接线错误补收电费的通知》,认为他们一共少收了徐某工厂电费38.2万余元,要求其在半个月内补缴这笔钱。

  据徐某说,其实,在安装了这套配电柜后,他就发现三只单相有功表要比一只峰谷表走得快,并就此事多次到供电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派人对表进行检查和校验,但一直被置之不理。徐某说,他弄不明白的是,装好的电表,使用中拆装过三次,都是供电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来施工的,为什么直到去年才发现电线接错了呢?

  今年3月20日,余姚市供电局将徐某告上了法庭,不当得利。供电局在起诉状中认定徐某的企业不当得利数额为37.07万元。

:工作日志、电度计量装接单、原始抄表记录、计量表安装说明等材料。

  被告徐某认为,少计的电费最多也就五六万元,不可能有37万元之巨。同时,被告还对供电局所说的线路接错时间始于5年前的说法产生了怀疑,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说明问题。在此情况下,,并被双方接受。,最后得出结论:被告应补交电量共计560587KWH,折合电费为39万余元。

:被告徐某需返还余姚市供电局不当得利共计37.07万元,并承担1.5万元的鉴定费和8000余元的诉讼费用

  徐某在判决后表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表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徐某说,如果按这个规定,供电局最后一次校验或换表应该在2001年7月,所以,即使要补电量也无论如何不应该从5年前算起。

  法律连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即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他方的财产总额减少;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