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6 04:19:15


  对于诉讼时效现在都有一般的法律规定,但是他有一定的中断和中止事由,但是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对于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不因事项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因此债权转让对于保证期间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让与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可能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债务人本人签收,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当然及于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并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让与人的抗辩。

  2、债权转让通知书由其他人代收。债权是对特定的人的权利,而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后,取得的是向特定的人请求债权的权利,因此,其他人代收的行为,是否转交债务人并不是确定的,未能达到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此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应当不及于债务人。

  3、债权转让通知因种种原因被退回。这种情况下不应一概认为未通知,对于因债务人拒收而退回的,应当区别对待。在我国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从保护善意债务人的角度出发,似乎不利于当然纠纷的解决。债务人拒收是对债权转让的一种主观态度,而非是因客观原因造成未送达转让通知,是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态度,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如果认定其无效的话对于诚信不足的恶意逃债者则是大开方便之门而不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和诚信原则的建立。

  三、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理解,保证期间确实是一个特殊时间,因为它是一个不变的期间,而且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就可以,因此对保证人来说是不受影响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