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发布时间:2019-08-31 04:02:15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合同法这两条规定,在我国民法上债权人的保全制度上填补了民法的空白,具有深远意义。但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仅从实体上作了规定,而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存在障碍和一定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撤销权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做一探讨,以寻求完善这种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问题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2、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若以第三人参加,应属《民诉法》中的何种第三人的问题。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是以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地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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