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0 07:36:15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有一些制度创新,与原有或者现行规定不一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空间权制度的设置对有效利用

  和保护土地资源有很重要意义

  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首先第136条规定了空间权。依照第136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这就是确定了空间权制度。空间权制度对有效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有很重要的意义。原来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已经提出了很多这样的问题。这也涉及到了对136条怎样理解的问题。问题在于空间权是不是只能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能不能单独设立?如在公园中修建地下停车场,是否非要将公园的地买下来才能修?单独利用地下空间行不行?公园的地是否属于建设用地、是否可以设立空间权还存在问题。即便能设立,能不能转让?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配套法律法规解决。再比如,户外广告的利用空间问题,其归属怎样界定,还没有完全解决。

  2、严格限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规定在第137条。我理解这是强行性规定,若违反该规定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无效,因为它直接损害国家利益。。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强化了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特别保护

  3、第149条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制度。这是为了强化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保护而专门设置的特别规定。按照这一规定,首先应当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只有住宅用地才适用此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只有住宅用地才能自动续期延长。如果到期的不是住宅建设用地,而是商业或工业用地,就不能适用此规定。有人提出,综合开发、商住用地能否适用此规定?这就需要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解释和解决。按照该规定,续期时房屋必须存在。第149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确定“地随房走”的规则。尽管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但是只要房在,地就在。这也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强化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但反过来,如果房子不存在,“地权”就没有必要再延长了。

  地役权是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