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应予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09 19:40:15


  夜间施工应予限制

  被告某水利设备公司在某居民区东侧营建办公楼,由另一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噪音,尤其在夜间搅得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尤其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为此部分居民到工地进行交涉,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于是原告,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时至凌晨7时的时段内停止施工。裁定书,裁定被告在每晚9时至次日早晨7时不准使用产生严重噪音的机械施工。被告认为完全执行裁定有困难,提出申请复议,但被驳回。

  其后,、证据和理由,在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1)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正常作业时间为每天7时至21时;在主体工程竣工之前,夜间尽量不安排施工,需延长时间必须提前通知原告,且征得原告同意。(2)被告在夜间使用振动器和搅拌机,应安装隔音装置。